上中區域內容
主內容區域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呂彥杰
電話:(03)8462860#262
傳真:(03)8462790
電子信箱:currlyu30@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19128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得否兼任組長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78076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專(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無專任教師或教保員代理園長、主任,或情形特殊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依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進用之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代理之。」爰現行僅就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專任園長及專(兼)任主任定有相關規範。
(二)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及教師法第49條之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規定,並依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是以,兼任行政工作為教師應負擔之義務。又縱使因故無法由正式教師兼任,依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及第7條規定略以,幼兒園之組長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爰學校亦得以契約進用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組長。
(三) 另依據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規定略以,教保服務人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四) 綜上,考量代理教師之服務期間較短,尚待熟悉園務運作及與幼兒建立關係,其職務內容應著重於提供教保服務,倘園內尚有正式幼兒園教師、契約進用教保員及職員,即應由渠等人員擔任。
三、 惟考量各園特殊需求,參酌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之規定,園長其綜理園務之責既得由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代理,按舉重以明輕之理,負責部份園務之組長於特殊情形亦得由代理人員兼任,爰倘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及教保員均已專(兼)任其他行政職務,或無專任教師或教保員,或情形特殊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依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進用之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兼任組長。
四、 至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員兼任組長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比照正式教師及正式教保員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