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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重點摘要整理:
一、考核目的、面向與職責考核向度: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進行考核。 主管職責:平時考核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之重要職責,依「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原則執行。 直屬屬員切實考核,次級屬員得重點考核。 認真考核者予以獎勵;疏於督導或考核不實者予以議處。 成效連結:各機關平時考核執行成效,列為人事機構年度績效考核項目。
二、考核期程、程序與紀錄考核時程:主管每年4 月、8 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記錄受考人優劣事蹟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回饋與溝通:主管應提出培訓或職務調整等具體建議。 考核有待改進者,應提醒受考人;若考核項目評為 D 或 E 等級,主管應與當事人面談並填寫面談紀錄。 陳核與監督:辦理考績時遞送考績委員會。 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首長及上級主管得隨時查閱;若有不當或與事實不符,得加註意見送覆考或逕予更正。
三、各向度考核具體重點工作考核:依知能專長賦予適當工作項目與工作量。 承辦人員應設置公文處理登記簿或工作記載簿冊據實記錄。 採全面品質管理原則(注重正確性、完整性、成本觀念、溝通、團隊精神、應變及創新等)。 操行考核:注意平日生活素行並隨時記錄。 發現有貪污、瀆職等犯罪傾向時應適當防範;涉貪有據者依法移送,防範得宜有具體事蹟者予以獎勵,怠忽者負行政責任。 學識與才能考核:學識:不足或專長不符者,應予調整職務、施以專長訓練或輔導進修。 才能:秉「適才適所、因才器使」原則;不勝任者得調整工作,必要時依規定處理。
四、出勤與差假管理簽到退規定:公務人員應準時親自辦理到退手續(除正副首長或經許可者外),虛偽者懲處。 遲到、早退與曠職:上班後到達為遲到,下班前離開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 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公務急需外出者,應即辦理或於 3 日內補辦手續。 查勤與異議程序:應建立查勤制度;曠職者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必要時通知家屬)。 當事人若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簽陳核定,逾期不受理。 抽查機制: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抽查所屬機關之出勤差假、到退及辦公秩序,並追蹤改善。
五、考核結果之運用與處置主要依據:作為年終考績、升遷、任免、獎懲、培育訓練、進修及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之重要參據。 考列甲/丁等依據:屬員平時優劣事蹟若符合考列甲等或丁等條件者,應作為年終考績考列甲、丁等之依據。 獎勵與汰除:績效卓越、革新方案或品學兼優且具晉升潛力者,負保薦培育與獎勵之責。 工作不力、操行欠佳或不能勝任現職者,查明處理;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第 1 項者得予以資遣。
六、資料移轉與保存年限調動移轉:人員調離本機關時,紀錄資料密送新機關首長;機關內部調動,由原主管密移新任主管。 保存期限:平時考核紀錄自記錄之次年起保存三年,期滿銷毀;若涉及執行職務涉訟或不法侵害相關者,得延長保存期限。
七、附表(平時考核紀錄表)補充重點分級標準(五級制):A:表現優異,足為同仁表率(進度完成或超前,充分達成目標)。 B:明顯超出職責要求(落後或差距在 10% 以內)。 C:均能達到要求水準(落後或差距在 10%~20% 之間)。 D:未盡符合基本要求(落後或差距在 20%~30% 之間)。 E:多未達要求且經勸導仍未改進(落後或差距在 30% 以上)。 語言激勵:通過英語檢測或業務所需語言認證者,得酌列適當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