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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巫怡達
電話:03-8462860#239
電子信箱:cook0522@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9405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50094051_ATTACH1.pdf 1150094051_ATTACH2.pdf 1150094051_ATTACH3.pdf)
主旨: 檢送「政府機關職場霸凌調查作業指引」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據花蓮縣政府115年5月8日府人訓字第1150087580號函(併附原函及其附件)辦理。
二、 因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1條至第39條明定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規範,各機關負有保障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之義務。為建立政府機關明確、周延且具公信力之調查機制,確保職場霸凌案件之受理、調查及處理具備客觀性、公正性與保密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爰訂定旨揭作業指引,以作為各機關實務執行之參據。
三、 適用對象說明:
(一) 學校公務人員,直接適用旨揭作業指引。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等,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49 條規定,比照旨揭指引辦理。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