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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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5001899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550000A_1150018992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有關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1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件。
二、 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2條、第4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之加班費支給基準為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另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6月2日86局給字第17239號函規定略以,因代理職務所生加班,加班費由代理機關支給。
三、 考量現職人員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期間係擔負本職及兼任(代理)職務之職責,爰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支給兼職費者,如因兼任或代理之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並符合前開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者,得支給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內涵,係以本職之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又加班費之發給,參照前開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6月2日函之意旨及加班費支給辦法第8條但書規定,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得由本職機關支給。
四、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9月9日85局給字第33044號書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案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縣長 徐 榛 蔚 請假
副縣長 顏 新 章 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