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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壽亮 - 校長 | 2026-01-14 | 點閱數: 31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羽柔
電話:03-8462860 #229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lin00@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0269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有關「一般地區國中小校長於服務學校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506507號函辦理。
二、    有關校長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一節,教育部歷年函釋說明如下:
(一)    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3881號函及同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略以,考量校長非屬教師身分,即尚不得支領鐘點費,惟校長如具教師資格又具所授課專長,仍可於原校授課。另校長因具公務員身分,爰其於原校授課係適用公務員兼課不得逾4節之規定。
(二)    教育部102年9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0419號函,審酌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不易覓得教師及推動教師專長之授課,爰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如能專長授課,則得支領鐘點費。另為因應中小學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爰校長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4節為原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考量教育現場時空背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精神、校長之課程領導職能及實務授課需求,倘一般地區學校(含非山非市地區學校)校內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確有不足,且經對外公告或招聘仍未覓得適當專長授課教師時,考量校長已具備合格專任教師資格,如又符合授課領域課程專長,得比照一般專任教師,於原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惟仍應遵循公務員兼課相關規定,以每週不逾4節為原則;倘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且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另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3881號函及同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於上開範圍內應予補充。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

  • 一般地區國中小校長於服務學校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pdf
    1) 一般地區國中小校長於服務學校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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