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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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 府民兵議字第114015282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明細表 (1140152827_ATTACH1.pdf)
主旨: 核定114年度程議員美蓮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建議案─48),建議總金額新臺幣36萬2,576元整之工程明細表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議會114年7月10日會議字第1140560378號函辦理。
二、 本項「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由本府114年度「其他公共工程─其他公共工程─設備及投資」項下支應,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委辦工程),請確實依據本府頒定之「花蓮縣政府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作業程序」及政府採購法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等辦理暨「工程經費請款資料審查一覽表」修正版本之相關表件辦理送府核銷撥款(相關表件可至本府民政處/兵役及建議案業務/檔案下載處下載https://ca.hl.gov.tw/Detail/0fcf9e9d5e164f8ca02fd88823160d95)。
三、 本預算科目為資本門,請依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辦理,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興辦,其招標執行程序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應一次發包執行辦理,不得分批辦理。至於上網登錄點選招標時,其招標標的名稱應與本府所核定工程名稱相符合;另工程性質相同者應合併發包作業。
四、 辦理財物設備採購案時,採購財物單項單價應滿1萬元以上,原始憑證留存於各受補助單位,其建議事項案件須在執行完工驗收後始得檢據經費請款資料報府核銷結案。另為因應本府撥(匯)款程序,請各受補助執行單位於憑證核銷時,應檢附收款收據及收據內必須註明機關帳戶戶名與帳號,以利本府工程款匯款作業。
五、 旨揭建議案,請各受補助單位於現場測設時應先行確認工程施設地點確實施作於公有公共設施土地上及補助工程設施不得為私人所有,並請督促受委託之監造單位確實依據委任監造服務合約內容落實監造作業,切實監督承包廠商按圖施工。
六、 本議員建議興辦各項工程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暨本縣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及年度施政計畫均納入管制考核對象,為符合執行成效精進,請各受補助執行機關、單位應注意案件執行期程時效與驗收核銷結案效率,請勿延宕,以免因結案執行率偏低或延宕而遭致中央檢討與究責,並請貴單位研考人員列管追蹤。
七、 旨揭「水源國小禮堂冷氣設備工程」應於本(114)年9月15日前檢據核銷結案、「銅門國小停車棚改善工程」請於8月29日前檢據核銷結案;敬請貴單位務必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及注意期限時效。
八、 凡執行旨揭興辦工程案件(即一般土木工程、路燈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綠化、美化工程等為主;財物設備採購則不予提列)時,請依規定自該項工程之總工程管理費中提列百分之五(即5%)費用作為本府(民政處兵役及建議案處理科)留用督導費。
正本: 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銅門國民小學
副本: 花蓮縣議會 (含附件) 、程議員美蓮 (含附件) 、本府教育處 (含附件) 、本府民政處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