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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6121號函辦理。 |
二、 | 性平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其立法目的為:「為使學校及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爰於第1項增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並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
三、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中發現關聯案件,學校亦應依性平法規定辦理,其經性平會調查處理者,已達到性平法要求迅速知悉及處理之立法目的,故該關聯案件有延遲通報情形,得不予裁罰。但已處理之事件,自始至終均未通報者,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尚未消滅,仍應依法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