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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公告 | 2021-06-10 | 點閱數: 291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原則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9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修正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7 日修正

一、家庭暴力及(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於受理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時,應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 之情事,並提供或轉介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以下 簡稱目睹兒少)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二、對於學前階段之目睹兒童,辦理原則如下:

(一)針對高度風險之家庭暴力案件,或中低風險被害人為主要 照顧者並離家,且無兒少保護或脆弱家庭服務之家庭暴力 案件,防治中心應落實面訪評估,必要時由警政及衛政等 網絡單位協助。

(二)防治中心至幼兒園面訪評估目睹兒童,應事前與幼兒園聯 繫,幼兒園應予配合;必要時教育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三)防治中心應優先考量連結其他專業輔導資源,必要時得協 調教育主管機關協助提供幼生輔導諮商。

三、國小以上在學中目睹兒少,除無法取得資訊、休學、無學籍及 同次通報事件已完成轉知外,防治中心應於保護資訊系統填具 線上「目睹家暴知會單」,轉知教育主管機關。國小、國中應轉 知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暨縣 (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 市公、私立及縣(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應轉知直轄市、縣 (市)教育局(處);大專院校應轉知教育部。

四、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就學輔導回覆平台接獲知會單後 3 日內派予 個案就讀學校;學校於受理後應於 30 日內回覆教育主管機關有 關個案處理情形,並由教育主管機關於 7 日內審查完畢回覆防 治中心。轉知時如遇寒暑假,學校應於開學後 30 日內回覆教育 主管機關;如遇目睹兒少為應屆畢業生,請原就讀學校知會所 屬教育主管機關改派至新就讀學校,或轉回防治中心。

五、教育主管機關受理防治中心轉知個案後,應轉請學校評估啟動 三級輔導,由學校整合相關資源提供輔導處遇;經評估有需要 深入輔導者,則轉由各地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協助連結專業輔導 資源;學校並應與轄內防治中心及辦理目睹兒少處遇服務之民 間團體建立聯繫合作機制。

六、各級學校針對轉知之目睹兒少輔導處遇以協助其在校穩定就 學,增進正面人際互動經驗及減緩目睹暴力之創傷等為主。

七、防治中心針對目睹兒少提供評估及協助連結相關資源,得事先 邀集各網絡單位召開個案會議,擬定個案輔導處遇計畫,再交 由相關單位執行。如有目睹兒少隨高危機被害人離家或庇護, 則比照兒少保護個案轉學流程,由防治中心依職權評估、協助 秘密轉學,以維護人身安全。

八、防治中心應邀集教育局(處)、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學校等,就 目睹兒少轉知輔導處遇召開會議,凝聚合作共識;每年並應定 期就執行情形召開檢討會議至少 2 次,並將會議紀錄副知衛生 福利部。

九、防治中心、教育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轉知目睹兒少及提供服務 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以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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