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8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73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案,請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05580號函辦理。 |
二、 | 檢送教育部來函影本1份(附件1)。 |
三、 | 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110年8月24日至9月6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集會活動人數上限放寬為室內80人、室外300人(詳如附件2新聞稿),請先行依新聞稿之集會活動人數上限辦理,教育部國教署將俟衛生福利部來函再行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