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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桂香 - 行政公告 | 2016-12-09 | 點閱數: 1363

說明: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之規定,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二、又依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迴避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三、綜上,貴校成績評量應落實命題審題機制,具爭議性、價值判斷性之議題,學校負有多元文化教育的責任,應該讓不同的聲音都能有表達機會。並請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附件ㄧ: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 )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並加強輔導全國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課程及教學,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 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 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 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 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實施要項:
(一) 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
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 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節數等
,應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社團活動等,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
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四) 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 實施策略:
(一) 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達成教學正常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及設置聯絡窗口,於本署及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並辦理下列事項:
1、 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 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學校,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2) 落實課程計畫備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訂定全縣(市)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
(3) 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
2、 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 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立跨校共聘、支援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研習。
(2) 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機制,由教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府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3) 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以及帶動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務知能。
(二)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機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編班正常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
2、 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1) 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2) 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規劃及研討等功能,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科目)之教學研究會。
(3) 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
(4) 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5) 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3、 教學活動正常化:
(1) 應訂定各領域(科目)之教師員額編制表,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2) 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3) 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透過教學研究會、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
(4) 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5) 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4、 評量正常化:
(1) 學校應訂定實施學生成績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成績評量。
(2) 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不得採用出版商之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 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 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五、獎懲措施:
(一) 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統合視導項
目,及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如教育部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補助款等)之重要依據之重要依據。
(二) 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
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依規定議處。

附件二:

法規名稱: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量委員會)研議及
審查學生成績評量、畢(修)業及學校教師任教其子女成績複審之相
關事項。
評量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之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所組成,
其設置要點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以評定
之。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
假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獎懲
事實以文字記錄。
(三)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
社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
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記
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
與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
服務等情形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七)其他。
前項第六款之評定基準由評量委員會擬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執行。
懲罰紀錄已依其它規定註銷者,不得再列入評量。
四、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個別辦
理;學校彈性學習節數課程並得併入學習領域實施評量。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統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國民中學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
算。
成績評量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學習狀況,呈現各領域學習目標
之結果分析。
五、定期評量中如有實施紙筆測驗,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迴避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抄襲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
處。
六、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其實
施日期及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
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七、學習領域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評量: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占
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各領域之成績以領域內各科目之節數加權方式計算,領域學期成績平
均為該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加總後再除以七。
八、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
道,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
式,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
育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
域,其成績評量係衡酌該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另
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接受直接教學
之學習領域,其成績評量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
整之。
3.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之學籍學校於學期
初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巡迴教師應於學期
末將評量結果提交學校處理,若在家教育學生有認知功能嚴重
缺損者,須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如接受巡迴輔導學生
為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或集中式特教班學生,依資源班
或集中式特教班規定辦理。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
域課程節數,其成績評量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核
定縮短修業年限者,得參酌其輔導計畫及縮短修業年限後之評量
結果,於成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數。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九年一貫課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
入之重大議題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學生應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
實施之平時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
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
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
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
績獎項評比。
十、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學習領域或部分學習
領域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補考成績計算以採計實得分數為
原則;無故缺考者,由學校評量委員會研議之。
十一、任課教師應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
及家長說明評量方式。評量結果若有爭議,得視實際需要提送評量
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應避免任教其子女,若因學校型態或師資結構致無法避免
,其該班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任課教師應在學期初提交該班成績評量標準及原則提送評量委
員會審議。
(二)任課教師應在學期末提交成績評量結果至評量委員會複審。
十二、學生各領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
任課老師辦理評量,並應登錄於校務成績系統,每學期期末成績結
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教導處)協助列印。
學生成績電子資料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更新與電子備份,並
編號列管永久保存,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十三、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
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
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等。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
補救措施,並建立補考機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十四、轉學、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後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
貫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如學期中轉入
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成績。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一
款規定辦理。
十五、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
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
學生適用之。
十六、本縣國民中學學生除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者外,均應參加教育會考。
十七、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訂
規定。
十八、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八日修正之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十一
點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修正之本補充規定第四點、第十點
、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
,自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施行。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以前入學之學生,畢業及格條件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八日修正之規定。

法規名稱: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量委員會)研議及
審查學生成績評量、畢(修)業及學校教師任教其子女成績複審之相
關事項。
評量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之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所組成,
其設置要點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以評定之。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
假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獎懲
事實以文字記錄。
(三)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
社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記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
與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
服務等情形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七)其他。
前項第六款之評定基準由評量委員會擬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執行。
懲罰紀錄已依其它規定註銷者,不得再列入評量。
四、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個別辦理;學校彈性學習節數課程並得併入學習領域實施評量。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統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國民中學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
算。
成績評量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學習狀況,呈現各領域學習目標
之結果分析。
五、定期評量中如有實施紙筆測驗,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迴避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抄襲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
處。
六、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其實施日期及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
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七、學習領域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評量: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各領域之成績以領域內各科目之節數加權方式計算,領域學期成績平
均為該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加總後再除以七。
八、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
道,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
式,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
育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
域,其成績評量係衡酌該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另
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接受直接教學
之學習領域,其成績評量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
整之。
3.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之學籍學校於學期
初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巡迴教師應於學期
末將評量結果提交學校處理,若在家教育學生有認知功能嚴重
缺損者,須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如接受巡迴輔導學生
為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或集中式特教班學生,依資源班
或集中式特教班規定辦理。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
域課程節數,其成績評量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核定縮短修業年限者,得參酌其輔導計畫及縮短修業年限後之評量結果,於成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數。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九年一貫課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
入之重大議題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學生應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
實施之平時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
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
績獎項評比。
十、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學習領域或部分學習領域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補考成績計算以採計實得分數為
原則;無故缺考者,由學校評量委員會研議之。
十一、任課教師應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方式。評量結果若有爭議,得視實際需要提送評量
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應避免任教其子女,若因學校型態或師資結構致無法避免,其該班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任課教師應在學期初提交該班成績評量標準及原則提送評量委
員會審議。
(二)任課教師應在學期末提交成績評量結果至評量委員會複審。
十二、學生各領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任課老師辦理評量,並應登錄於校務成績系統,每學期期末成績結
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教導處)協助列印。
學生成績電子資料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更新與電子備份,並編號列管永久保存,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十三、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等。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施,並建立補考機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十四、轉學、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後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貫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如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成績。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一
款規定辦理。
十五、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
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
學生適用之。
十六、本縣國民中學學生除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者外,均應參加教育會考。
十七、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訂規定。
十八、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修正之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十一
點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修正之本補充規定第四點、第十點
、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
,自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施行。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以前入學之學生,畢業及格條件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八日修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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