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51號 |
茲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
第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 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成年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