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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壽亮 - 學務 | 2026-08-18 | 點閱數: 6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石之姸
電話:03-8462860#226
電子信箱:chihyen6822@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16187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1150161874_ATTACH1.odt)

主旨:    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敘獎案,請於115年8月28日(星期五)前至本縣校務行政系統公務填報(填報序號8181)上傳獎勵建議名單(核章並掃描),俾利辦理敘獎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以下簡稱本標準表)第29項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6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    復查同法第9條第2項「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
四、    敘獎相關事宜:
(一)    每學期由本府教育處統一簽辦敘獎。
(二)    1校以獎勵1人並嘉獎1次為限;校長為性平會主任委員,請另聘校內教職員擔任執行秘書。
(三)    另依本標準表第26項奉派調查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參與調查師生案圓滿達成任務記功 1次,參與調查生生案圓滿達成任務記嘉獎1次,若執行秘書有參與以上調查工作者,僅能擇一敘獎。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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