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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薛禾渝
電話:03-8462860#372
電子信箱:xue87@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5016126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請貴校應落實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並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據運動部115年8月12日運競(六)字第1150302229號函辦理。
二、 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與其他相關事項,請貴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於每年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至少達18小時以上,進修內容應包含性別平等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課程合計至少3小時,以及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至少1小時,並建議納入考核之參據。
四、 為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該部再次重申,凡學校以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教練,均應事前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等人員後,應定期至該系統查詢,並留存查詢紀錄。
五、 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上開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主動備文通報本府轉運動部撤銷證書。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