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書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趙柏彥
電話:03-8227171#229
電子信箱:Hualien0017@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 府行購字第115006599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來文 (1150065998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近期中東情勢變動及運輸受阻,致國際原油及其相關製品價格波動,影響國內公共工程履約及執行,機關得採行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1150006348號辦理。
二、 對於石化原料及下游產品供應與價格波動,經濟部已跨部會協調提出「協調石化大廠優先滿足內需」、「籲請業者合理反映成本」、「嚴防惡意囤積及哄抬物價」及「進行情勢追蹤與供料調度」4項措施,以降低對國內產業及公共工程推動之衝擊。
三、 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以採用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為原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下簡稱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已訂有三層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調整契約價金,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情形調整契約價金,分擔機關及廠商履約階段所受物價波動之風險;第7條第(三)款已有非可歸責廠商事由,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得以展延工期之情形。
四、 尚未決標之工程,機關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一) 計畫階段:機關編列經費時,應考慮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計畫經費,並就未來至完工時可能之物價漲幅,編列物價調整費,以因應工程決標前及履約期間之物價上漲費用,並合理編列工程預備費,以因應計畫所蒐集引用資料之精度、品質和數量等不夠完整或無法預見之情勢變更等狀況。
(二) 設計階段:因與計畫核定有時間差,機關或技術服務廠商編列設計預算,除應配合當時物價編列外,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
(三) 工程招標階段:
1、 工程招標前,機關應於再次檢核原核定之工程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編列採購預算,訂有底價者並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訂定底價。
2、 採用工程會契約範本為原則,將上開三層級物調機制納入契約條款,並考量工程特性將瀝青混凝土、塑膠硬管納入個別項目,瀝青及其製品、塑膠製品納入中分類項目,據以調整契約價金。
3、 請參閱工程會110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35號函,本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思維務實考量。
五、 已決標之在建工程,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一) 個案採用工程會契約範本且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項目:依序按個別項目(例如瀝青混凝土、塑膠硬管)、中分類項目(例如瀝青及其製品類、塑膠製品類)及總指數漲跌情形調整契約價金,其市場行情變動,由契約雙方分攤材料價格波動風險,減少對承攬廠商履約之衝擊。
(二) 個案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如履約期間遇契約雙方於契約成立時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材料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工程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併請參閱工程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上開2函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三) 展延工期部分:契約範本已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影響要徑而未能依時履約者(例如戰爭、交通中斷、原料管制供應等影響履約時程),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