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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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羅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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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 全教產字第115000002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教師法》之修法歷程,請貴部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告歷次修法會議紀錄及出席成員之名單,以昭公信,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 依據本會1150315第五屆第四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在於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同法第5條及第6條復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政府資訊,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教師法》及其授權之子法,規範教師之權利、義務、聘任、解聘等重要事項,影響全國教師之工作權、財產權、人格權以及學生之受教權益至深且鉅,其修法歷程自屬與人民權益攸關之重大施政資訊,依上開規定,主管機關本有主動公開之義務,以滿足公眾知情與監督之需求,合先敘明。
三、 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之。查《教師法》修法衍生之校事會 議調查程序、教師解聘要件等,已深刻改變校園治理生態,並引發諸多法律適用爭議及社會討論;公開歷次修法會議紀錄(包括但不限於議程、討論過程要點、決議內容及出席成員名單),將使社會大眾得以檢視該等重大變革之政策形成原因、正反意見衡酌過程、以及是否邀請全國教師會、及經勞動部核准登記之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合組織等參與歷次會議,此對於促進立法透明、強化民主監督、並協助各級學校與司法機關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具有不可替代之重大公共利益。參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判字第225號參照),於衡量「公開所欲增進之公益」與「不予公開所保護之法益」時,本案公開之公益顯然大於形式上之保密利益。
四、 綜上所述,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精神,並滿足前述重大公益,爰請 貴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 動公開《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歷次立法及修法會議完整紀錄(含出席成員名單),並說明該等會議中教師組織代表參與之情形。若 貴部認有部分資訊涉及應限制公開之事項,亦請 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將可公開之部分予以分離後提供。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全體立法委員、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全國各級學校、本會各會員工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林蕙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