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淑惠
電話:03-8462860#281
電子信箱:heidihualie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15003587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5年1月校園周邊人行空間改善參考指引 (1150035872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交通部修正公布「校園周邊人行空間改善參考指引」案,請貴校配合相關政府機關設置「通學區」標示,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08650號函、交通部115年1月22日交路字第1150001936號函及交通部115年1月30日道路交通安全115年第1次聯繫會議紀錄辦理。
二、 配合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6項規定,交通部業修正旨揭指引,於校園周邊人行環境改善措施及注意事項增加「通學區內之交岔路口10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不得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之內容,並於校園周邊人行空間改善檢核表(附錄3)、路口(段)常見的問題及改善措施及對應國內外作法彙整表(附錄4)增加提醒文字。
三、 旨揭指引建議,以學校四周150公尺範圍內為通學區,於此範圍內的道路(含巷、弄)皆為通學道路,而通學路廊係指透過調查或是學校認定校園學生通學之主要道路。各地方政府或學校等相關單位可視學校所處位置(如位處郊區)或其他需求,可將通學區由學校四周範圍由150公尺擴大至500公尺或以上。
四、 另有關「通學區」設置,交通部已建議各地方政府除標線式改善外,可視需要搭配實體標誌牌面,以利駕駛人清楚辨識通學區範圍。
五、 檢附旨揭指引(含附錄),貴校亦可至交通部「道安總動員」網站(https://roadsafety.tw/)「最新法令修正或宣導」自行下載。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