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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蜀民 - 學務組 | 2017-03-06 | 點閱數: 640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為提升學校權責人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之即時性及正確性,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14622號函辦理。
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105年12月20日第4次會議決議,各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之培訓。
四、 請各校依前揭原則修正學校所訂防治規定,並配合辦理。
五、 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 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二) 校安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https://csr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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ㄑㄧㄢ ˋ ㄖㄣ ˊ ㄓㄨㄛ    ㄉㄠ   
倩,請;捉刀,意指拿筆代寫文章,因為古代以刀削竹簡,而把文字刻在竹簡上。比喻請人代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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