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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壽亮 - 協會團體 | 2025-10-01 | 點閱數: 26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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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5857528
傳真:02-25857559
電子信箱:nftu@nftu.org.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    全教總法字第1140000163B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防濫訴並杜絕大小案無差別處理之情事持續發生,貴部應督導學校依法執行受理判斷與校事會議召開之程序規定,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教師法》第29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所為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所定受理、調查及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之案件,其情節應屬涉及《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及第18條情事之案件。解聘辦法第2條並已明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調查,並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同條次第4款規定「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依第三章相關規定調查。」,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一、非屬第二條規定之事項。……」,合先敘明。
二、查解聘辦法第12條第1項,「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依上開規定,校事會議應在學校初步認定屬涉第2條第4款或第5款情節案件,決定受理後始得召開校事會議,方得依解聘辦法第13條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退一步言,檢舉事項經學校初步認定符合解聘辦法第9條第1項應不予受理規定者,應不予受理;若僅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學校應依解聘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予受理,亦無須召開校事會議。檢舉事項逕交校事會議審議決定受理與否,明顯與解聘辦法之規定相悖。
三、本會認為解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之案件,應指學校未察而被決定受理之案件,經校事會議審議,察覺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依規定可做出之決議,以避免耗費行政資源,徒增行政負擔之情事發生。
四、綜上,貴部應秉解聘辦法業管機關之權責,督導各主管機關及各校依法行政,強化各校親師溝通機制,落實違法阻卻與情節輕重判斷,避免大小案無差別處理,防止事事召開校事會議審議與調查,干擾教學現場及打擊教師士氣,致加劇行政逃亡。
五、貴部依法應為教育人員之後盾,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善盡教育人員支持者的責任。濫訴已嚴重毀損教育根基,貴部應參考鄰近國家之立法,速以法律明定濫訴之杜絕,並完備受牽累無辜教師之補償機制。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全國國小2、各會員工會

理事長 侯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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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ㄨ ˋ ㄍㄨ ˇ ㄔㄣ ˊ ㄓㄨㄥ   
佛寺中敲鐘擊鼓以報時。原表示日子一天一天過去了,今用以比喻使人覺悟的言論;亦作「晨鐘暮鼓」。意近「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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