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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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 全國校長協義字第114000011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貴部函請若干國小轉發「教育消費支出調查」乙案,本會接獲會員反映其中有關轉發學生問卷部分,恐有適法性疑慮,祈函示釋疑,請查照。
說明:
一、 貴部114年4月10日臺教統(二)字第1144500059號函,請若干受函學校協助辦理「教育消費支出調查」,有關「學校問卷」部分,本會會員尚無疑慮,但有關轉發「學生問卷」部分,會員反映恐有適法性疑慮。
二、 按統計法第四條之規範為政府應辦之統計事項,而非學校之應辦事項,合先敘明。
三、 依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之義務。
四、 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之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五、 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 綜上,學校教師是否屬受委託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範圍,事前或事後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又為何?懇請貴部盡速函示釋疑,以利週知本會會員。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各級高中職、國中、國小學校
理事長 陳清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