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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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11400082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1140008279_ATTACH1.pdf 1140008279_ATTACH2.pdf 1140008279_ATTACH3.odt)
主旨:訂定「花蓮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花蓮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逐點說明及其附件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