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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00856號函暨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92810續辦。 |
| 二、 |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