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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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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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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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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93646號函辦理。
- 經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為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本項次立法意旨為明訂學校接獲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後,應視情況之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置或協助,以保障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適用於案件調查程序期間。
- 有關疑似霸凌案件倘業已完成調查程序,尚無「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倘仍涉及轉班訴求,請回歸各校編班(科、組)及轉班(科、組)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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