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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21-02-25 | 點閱數: 954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13952號函辦理。
二、 有鑑於近年兒少遭幼托機構、居家式托育人員或教育人員不當對待案件頻傳,然各主管機關於處理前開案件時,容易陷於考量受虐情節是否嚴重、施暴行為是否反覆實施、造成兒少身心傷害程度等,致實務評估裁處時常未予處罰,與外界期待產生嚴重程度等,爰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2月25日召開「研商兒少法第49條身心虐待定義釋疑會議」,其決議略以:「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三、 承上,旨揭條款身心虐待之認定,應依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
四、 綜上,請各校依兒少法及教師法等法規及參照公約第19條精神及意旨,積極維護兒少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有關涉及兒少法案件釐明妥處等相關事宜,建請洽本府社會處,俾利處理程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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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ㄏㄠ ˋ 整 ㄓㄥ ˇ 以 ㄧ ˇ 暇 ㄒㄧㄚ ˊ
形容人喜愛嚴整而又能從容不迫(註:整,使齊一、有秩序;以,而);今多用在紛亂、繁忙中顯得從容不迫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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