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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韓睿 - 行政公告 | 2017-03-17 | 點閱數: 599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6002119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106年1月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辦理。
二、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或向所屬機關(構)報准,合先敘明。
三、 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5年11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略以:
(一) 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之涵蓋範圍。
(二) 衡酌兩岸條例第9條之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立法本旨,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均須依兩岸條例第9條、前開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除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外)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瀏覽資訊:余麗雲(106/03/17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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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ㄧㄤ    ㄒㄧㄥ ˊ ㄐㄧㄢ ˋ ㄔㄨ ˋ
相形,比較;絀,不足。表示兩相比較,顯出其中一方的拙劣。也用作謙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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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能穿石不是靠力,而是因為它不捨晝夜。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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